30 August 2006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有別於傳統的財產,大約在十七世紀才由法律 “創造” 出來的權利。唐代的詩人從沒有權禁止他人轉載他們的作品。現在政權在握的人常說應該尊重知識產權法律,但沒有把事實的全部告訴我們,這是典型的 “愚民” 政策。其實,關於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基礎,一直都是學術界較富爭議性的問題,起碼相對於傳統的法學範疇而言,例如殺人為何有罪(刑法範疇),或違約為何要賠償(合同法範疇),傳統法學的合法性基礎毫無爭議性,但法律為何賦予知識產權如此優厚的保護,則受到許多學者關注。有人試圖解釋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從人權角度出發,可看到人的自由意志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財產,應受保護。較近代的理論,則認為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會激勵有效率地使用資源,這意味追求知識便可以創造財富,因為知識產權是可以轉讓或出售的,知識產權法律鼓勵人類繼續努力發掘和創造這些財產。

其實想深一層,過份優厚的知識產權法律,只是已發展國家在第三世界國家榨取金錢利益,和維持兩者知識水平差異的手段。如果某人的發明獲得專利權,為何另一尚未知道的人在較後時間獨立透過自己努力達成的同一發明便失去這個權利,甚至會被禁止使用自己的發明?西方國家的藥廠嘗試禁止第三世界國家自行產生愛滋病藥物,也惹來第三世界國家群起反對,許多人認為藥廠不應在關乎人命的情況下堅持專利權,而且,現在的情況跟以前不同,在上世紀初,研製新藥可能可以靠科學家個人的努力,但現在研製一種新藥,可能要數以億元計的資金,第三世界國家實在不能負擔,因此形成了發達國家壟斷新藥科技的狀況。記得無國界醫生的香港發言人郭敏儀曾接受訪問說,若藥廠以多年研究才發明新藥,申請專利保護本身利益無可厚非,然而無國界醫生發現過去20年多間大型藥廠根本沒有1%經費來研究肆虐亞非等熱帶地區病症的藥物,很多已是十多年前的發明,但20年的專利期卻讓不少藥廠可長年坐享高價,實際後期藥商在舊藥投資極少,所以專利期過長不一定回饋創意。郭敏儀在99年親眼在烏干達看醫治昏睡症(主要在熱帶蔓延)的最後一滴藥物用盡,然而專利藥廠卻因窮國購買力不足,利潤不厚而停產藥物,同時卻因專利的保護可以把配方保密,結果出現有醫生、有藥方但沒有藥的情。

再看世界貿易組織 (WTO) 的由來。在1930年代,全球陷入經濟蕭條,失業率上升,各國都提高關稅,阻止外國產品入口,惡性循環令經濟更差,引發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後各國都積極檢討國際貿易及關稅,期望結束二次大戰的同時,也訂立一些國際性協議,預防 “貿易戰” 重燃。二次大戰結束後,各國聯手成立了臨時性的機構,稱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簡稱GATT),對抗保護主義,目標是削減關稅,提倡自由貿易。由戰後起直到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舉行過多輪談判,在最後一輪長達七年的談判(“烏拉圭回合” 談判),參加的國家超過一百,並且把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原則伸展至知識產權的範疇,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由於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是臨時性組織,在時機成熟時各國都希望成立永久性組織。終於在烏拉圭回合完結後不久,世貿組織協議在1994年正式通過,與其他附件協議共同構成GATT烏拉圭回合的一攬子成果。雖然世貿組織儘管並非聯合國旗下組織,但卻是近年最重要的全球經濟貿易組織。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是以 “非歧視原則” 進行貿易,採用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促進貿易自由化,提倡公平競爭,增加貿易政策法規的透明度,取消配額政策(只保留關稅為主要保護手段)等。但是,第三世界國家則認為,全球貿易自由化的改革步伐過急,對貧窮國家不利,造成貧富更兩極化。

香港既不是貧窮地區,但又不像歐美各國般發展了創意工業,可享受過份優厚的知識產權法律所帶來的好處,中下階層的香港市民的收入和福利也不像北美或西歐各國同級的人民般好,因此知識產權法律令他們的生活百上加斤。於是在知識產權問題上,無論香港採取何種立場,總會令社會上有人吃虧;對中下階層而言不單吃虧,甚至令他們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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